关于调整6个月以内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相关手续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3-09-24浏览次数:225

各位教职员工:

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文件要求,因公出国人员及其相关信息须进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,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团组及个人,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,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经费。据此,调整我校6个月以内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地区手续及相关事项如下:

(一)、出境申请:

1.ARP网上申请:

申请人登陆ARP网站申报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”流程如下:

申请人填报——>学院外事主管审核——>学院负责人审核——>校外事主管审核——>校外事负责人审核——>校分管领导审核——>盖单位电子章——>数据上报院——>中科院国际合作局审批 (详见校外办主页《ARP国际合作系统操作手册》)。

注意: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文件要求,因公出国/境人员及其相关信息须进行事前公示。因公出国/境人员必须填写《图书馆VIP因公出访事前公示表》(见附件1,其中境外补贴和计算见附件3《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》),并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即“公示单位”的网站或公示栏公示。(公示单位指:学院、国家级实验室、外办。其中,外办作为机关或其他非学院、国家级实验室人员因行政事务出访的公示单位。机关人员因科研业务出访仍在相关的学院或国家级实验室进行公示)。公示5个工作日之后,ARP系统中的“学院负责人”至少在申请人出境前15个工作日之前将出访材料提交给“校外事主管审核”,并在“办理意见”中注明“已完成公示”。否则,将被退回,不能上报。

其它程序和内容不变。

2、申请因公护照、签证 

内容不变

详见 http://iao.ustc.tsg211.com/bszn/cgcj/cgsx/201203/t20120312_130999.html

(二)、出访回国后须办理事项

1. 交回证照:出访者请务必于回国后7 日内将因公护照(通行证)交回校外办、港澳台办。

2.工资恢复:出访一个月以上的人员:须填写《恢复工资申请表》,经学院、外办、港澳台办签署意见后交学校人力资源部。

3. 事后公示:出访者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填写《图书馆VIP因公出访事后公示表》(见附件2,其中境外补贴和计算见附件3《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》),并在相应“公示单位”公示5个工作日(具体公示事宜与“事前公示”相同)。

4.费用报销请将已公示过的带有“公示单位”领导签字的《图书馆VIP因公出访事后公示表》、《费用报销单》、本次出访的“任务批件”复印件和有关票据提交外办、港澳台办审核后交财务处办理报销事宜。

 本通知有关事项自2013916日起实行。

 外办、港澳台办联系人:张夏菲 63600346  邮箱:xfzh@ustc.tsg211.com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汪争妍63600571  邮箱:wwzy@ustc.tsg211.com

附件:

附件1:图书馆VIP因公出访事前公示表.doc

附件2:图书馆VIP因公出访事后公示表.doc

 附件3: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.pdf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校外办、校港澳台办、校财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9月13